卫生部政法司关于《鲜乳卫生标准》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-03-13 16:25
卫政法综便函[2005]35号
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:
你协会“关于对《鲜乳卫生标准》质疑的函”(中乳协[2005]04号)文收悉。现答复如下:
一、《鲜乳卫生标准》(GB19301-2003)的适用范围是指从正常饲养的健康乳牛(羊)挤取的,供乳与乳制品加工使用的乳汁,即指生鲜乳,英文名称应为“raw milk”。
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等致病菌是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主要致病菌。乳汁富含营养物质,一旦被致病菌污染,则致病菌很容易生长繁殖,甚至产生毒素。因此,为了充分保证乳与乳制品加工过程消毒灭菌工艺的有效性,更为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健康,有必要在本标准中制定致病菌指标。
特此函复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
抄送: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、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。